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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20-03-03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印发 突发事件 突发 事件 预警 信息 发布 运行 行管 管理办法 管理 办法 试行 通知
名        称潢政办〔2019〕10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潢政办〔2019〕10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2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潢川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潢川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办〔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解除和信息反馈、效益评估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的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县、乡(镇)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县、乡(镇)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对应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合同级预警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第十条 县、乡(镇)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实现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三条 具有公众共享平台、微信微博公众号、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要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对外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播,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各预警信息传播机构和单位,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六条 县、乡(镇)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与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 县、乡(镇)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属地为主发布预警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公众共享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气象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预警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信息传播渠道快捷畅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科研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应急服务等新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进行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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