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标准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标准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发展影响,加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信贷有效投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服务企业发展,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辖区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成立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主要指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按以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一)当年存款余额同比增长率(5分)。(考核单位:人行潢川县支行)
(二)当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10分)。(考核单位:人行潢川县支行)
(三)当年存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10分);当年新增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10分)。(考核单位:人行潢川县支行)
(四)中长期贷款较年初增长率(5分);个人消费性贷款同比增长率(5分)。(考核单位:人行潢川县支行)
(五)当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注册地在潢川县)的贷款支持情况(20分):其中贷款较年初增长率,权重为10分;贷款较年初净增额,权重为10分。(考核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六)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长率(5分)。(考核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七)当年对县内重点项目投资贷款3家以上(10分)。(考核单位:县发改委)
(八)对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增小额扶贫贷款业务的银行(10分)。(考核单位: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整改办)
依据以上考核指标,分项对各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序列排名,排名首位的得满分,后位的按比例依次递减。
第五条 奖励加分。
(一)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2分);对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3分);对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和风险分担机构合作实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银行(2分);对向民营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的银行(2分);对向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3分)。(考核单位:人行潢川支行、银保监潢川监管组)
(二)当年贷款投放的规上工业企业贷款(注册地在潢川县)数量达5户以上的银行(3分);当年贷款投放的规下工业企业贷款(注册地在潢川县)总量达到3000万元的银行(3分)。(考核单位:县工信局)
(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中心任务(5分)。(考核单位:县政府办)
第六条 本办法由涉及的考核单位负责考核,金融办负责汇总考核结果。
第七条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或出现金融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考核排名前3名的银行,县政府安排政府性增量资源,包括财政资金往来、项目推荐等,给予倾斜。对每次考核排名后3名的银行,已有政府性资源存量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安排给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优优先采用本考核结果。对全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记功表彰。
第十条 考核结果全县通报并报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业务部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考核对象在当年6月、12月上旬(以当年5月份和11月份金融数据考核)分别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评材料;各考核单位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具体考核情况;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具体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县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潢川县支行、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