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黄湖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消费者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农产品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产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和“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明确责任人员,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巡查检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县水产局负责初级水产品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后的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运环节的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均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水产局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合力,努力实现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省的意见》有关要求,以满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落实监管职责、搞好监管服务为标准,以建设一批标准化监管站为引领,确保全县乡镇监管“有机构、有岗位、有职能、有责任、有人员”,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切实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水平,从源头上确保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完善县、乡、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专职监管员1-2名,专职抽样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乡镇监管、检测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每个村至少1名。
自2021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加强建设,增加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力争到2025年底,我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及年度监测方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农产品实施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对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资金投入,满足检测设备、经费需求,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增强监测能力。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配备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律性快速检测。有条件的超市、农贸市场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五)强化质量安全执法。整合农业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产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装备水平。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日常执法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冒用“三品一标”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体系
(七)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运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全县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追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
(八)加快运行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农资商品进入数据库,实现源头监管。推广连锁、配送等农资营销模式,建立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推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登记制度,提倡限用农药及高毒高风险农药退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指导,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并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
(九)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和推行力度,指导企业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对上市食用农产品规范开具合格证。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合格证和合格证的真实性,杜绝随意开证行为。探索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实行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机制,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相关监管部门对入市食用农产品开展常态化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
(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与推广,指导农民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技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前移。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三品一标”生产主体等现代农业主体为重心,以全县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管理,“三品一标”农产品规模和总量实现稳步增长。
(十一)提高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加强对重金属、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探索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的有效回收处置办法,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五、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十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制度。开展以县、乡镇、村检测技术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和以县、乡镇、村监管和执法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主体不使用禁用药物和执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主体承诺率、培训率分别达到 100。
(十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广辟渠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科技下乡、重要节会、官方网站、单位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消费者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的能力。
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十四)强化生产主体责任。农产品首先是产出来的,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记录制度、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和包装标识等制度。
(十五)落实经费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投入机制,确保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必备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十六)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权重不低于5%;同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所属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