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县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潢川县检察院紧紧围绕“企业权益保护存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待提升,涉企权益保护办案人员法律素养、业务素养有待提高”三个方面的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责。
2021年11月12日潢川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渉非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即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该院依法审查,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法,且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张某某为非国有企业人员,潢川县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将原本一个月的起诉期缩短至一个星期,使企业人员早日重返工作岗位,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办案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站在服务社会大局的高度,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企业发展等情况,认真审查是否构罪,慎重决定是否起诉,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依法快审快诉,充分发挥服务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保障。
2021年以来,潢川县检察院共受理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渉嫌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非羁押诉讼3件3人,不诉8件8人。这与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的“三不”政策有着紧密联系: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潢川县检察院在办理这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不是“一诉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注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发展信心,切实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到了具体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