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27.18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9.24平方公里,是河南省唯一一个依托县域经济发展的工贸型综合性省级开发区。1997年11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格为正处级,是信阳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2007年1月更名为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2022年,实施“三化三制”改革,将原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县产业集聚区和县商务中心区“三区合一”,组建成为新的潢川经济开发区,形成了蔡氏河园区(即东部现代物流园区)、朝阳园区(即中部商贸服务区)和新胜园区(即西部工业园区)“一区三园”的发展格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二)编制潢川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区域发展专项规划。
(三)负责区内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负责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入驻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专利、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服务和协助保护工作。
(四)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发展职责。
(五)负责指导、监督、推进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搭建投融资、土地、人才等要素平台。
(六)负责潢川开发区的综合管理、信息、统计、财政收支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潢川开发区的党群、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八)配合县政府、办事处,协调做好潢川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综治维稳、信访、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等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九)根据授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潢川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国土、生态环保、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税务、人社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潢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督查、保密、会议组织、网络建设、后勤服务、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拟订党工委、管委会内部规章制度;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和外宣工作;负责的党建群团、人大政协、统一战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目标考核;探索和研究“管委会+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法、路径,制定公司组织构架和公司领导层聘任管理考评办法;负责全区财政预算、决算、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区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创新发展部。负责发展改革、工信、统计等工作;负责区域经济调控、经济运行分析、经济改革和发展规划工作;负责拟订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基地建设,产业链的打造,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入驻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专利、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服务和协助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三)审批服务部。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负责区内涉及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等类型的行政审批、科技认定等工作;负责入驻窗口办理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负责企业与海关、商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电力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协助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四)建设管理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整体形态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负责各类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交通、水务、燃气、通讯、电网、防灾、人防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环境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推进中心。负责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推进、协调、服务。组织开展区重大项目的立功竞赛。督办、考核区有关部门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职责完成情况;负责编制区重大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加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审批等工作的协调沟通;与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重大工程在建设、竣工等方面的问题;负责督办、考核本区项目有关部门任务职责完成情况,并列入年终绩效考核。
(六)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招商引资政策、制定招商引资规划、组织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建立招商引资渠道、汇总招商引资信息等,推动开发区产业规划落地,促进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商务合作、商务发展和规划工作;负责开发区对外区域合作、园区共建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招商引资项目申报等工作。
另设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群团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