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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就业见习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6 15:36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分享到:

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为帮助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增强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具体事项如下:

  一、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三)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四)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我省市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见习单位申报流程

  见习单位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网上注册申报。(附件1见习单位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第二步:现场确认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就业见习申请报告(内容自拟);

  (二)《潢川县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2);

  (三)《潢川县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3);

  (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见习补贴管理要求

  (一)见习补贴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文件要求,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费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见习补贴的申请。见习单位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可向潢川县就业创业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未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潢川县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电话:0376-3005682 邮箱:hcrsjjy@163.com

  附件1:见习单位申报操作流程.docx

  附件2: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docx

  附件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docx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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