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熊某某对被申请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潢)人社工伤不受字〔2023〕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