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信阳市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向信阳市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为。
申请人称:一、信阳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营业执照并未遗失,不属于企业补领营业执照受理范围,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应予撤销。二、法定代表人陈某提交的关于XX公司请求补发营业执照申请材料(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系其伪造,申请人有视频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三、陈某有违法申请补办营业执照的“前科”,陈某曾于2023年10月28日伪造XXXX公司其他股东签名向被申请人补办营业执照,XXXX公司股东等人发现后立即联系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依法将陈某违规申领到的营业执照粉碎,同时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26日两次向被申请人致函,多次强调营业执照及公章未遗失,然而被申请人却仍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实质性违法。四、被申请人作出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公司营业执照作废,直接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曾多次告知补发营业执照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承诺,而本次补发营业执照没有全体股东的签字承诺即作出,且陈某在申请补办营业执照时,其在2024年1月11日信阳日报社刊登的《声明》“营业执照、公章因不慎丢失,特声明作废”,次日登报的《公告》“公章及营业执照被公司一位股东控制”,明显前后矛盾,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补发营业执照的程序中处置符合规定。2024年1月15日,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向我局提交了补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并附上于2024年1月11日在信阳日报上发布的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及身份证明,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受理了该申请并补办了营业执照,对于材料的真实性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二、补发营业执照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我局按流程对陈某提交的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进行审核并补发,程序并无不当,且所补发的营业执照中记载内容与原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一致,登记事项无一变更,我局为XXXX公司补领换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未使申请人作为股东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增减或变动。故我局补发营业执照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月15日以XXXX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不慎丢失为由,持2024年1月11日、12日的信阳日报公告原件及带有5名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到被申请人处申请营业执照补办,并填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被申请人按照《证照增、补、换发审批表》要求审批后,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补发XXXX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于2023年10月28日申请补办XXXX公司营业执照,因被申请人发现补办程序违法自行收回粉碎,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份先后两次向被申请人致函,强调XXXX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未丢失,正由公司人员张某某保管。
另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供的部分补领营业执照的材料显示,2024年1月11日在信阳日报社刊登《声明》为“兹有信阳市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行政公章壹枚(编号:411526XXXXXXX),因不慎丢失,特声明作废”。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内容为“公章及营业执照被公司一位股东控制,造成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在2023年11月30日我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此事形成有效的(有超过公司股份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责令该股东在股东会后3日内把公章及营业执照交还公司;如果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及时把公章及营业执照交还给公司,公司将申请重新办理公章及营业执照。而今早已过了股东会决议上的时效,现已向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重新补办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此公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交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显示申请事项为“补领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公告方式(执照遗失填写)为“报纸公告:报纸名称信阳日报公告日期2024年1月11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照增补换发审批表、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XXXX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资质出借合同、企业详情、信阳日报登报声明、登报公告、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声明书、邮寄面单、录音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照增补换发审批表、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信阳日报登报声明、登报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之规定,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前提是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但从信阳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内容可知,XXXX公司营业执照并未丢失,其营业执照被公司其他人员保管。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补发申请不符合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而补领营业执照的要件,被申请人应在全面审查申请补发材料后作出不予补发的决定。但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补领营业执照手续时未能如实向被申请人告知营业执照未丢失的事实,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被申请人在审批补发手续时也未能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双方均应承担营业执照补发错误的过错责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向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补发信阳市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