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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潢政复决字〔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16:0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不服,于2024年4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直供店”购买的酒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也没有提供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该虚假宣传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关于赔偿问题,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办结反馈,申请人不服该办结反馈,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于2024年1月29日前往“潢川县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网店“XX直供店”,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立即下架,关于赔偿问题,商家当场拒绝调解且提交有书面说明,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和“举报”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和举报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投诉”还是“举报”,并在“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处理程序,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投诉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网购“白云边酒”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受理该投诉,2024年1月19日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因被投诉单位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投诉办结反馈并在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后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开展调解,因被投诉人提交书面声明拒绝调解,根据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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