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芦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芦某对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停车违章罚款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0日
申请人:芦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芦某对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停车违章罚款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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