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林业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举报处理情况回复》不服,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情况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2024年3月20日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购买了葡萄苗,支付6.9元,收到货后,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根据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林木种子需要附上标签,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规定无标签定义为假种子,商家属于销售假种子。且商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没有标注葡萄,是不能经营主要林木的,其违反了《种子法》相关规定。本人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豫事办APP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作出“经调查是由于商家发货时遗漏种子标签,被举报单位各项证件齐全,责令被举报单位整改,及时补寄林木种子标签”的答复,商家生产许可证上没有标注葡萄的品种名称、也没有检验检疫,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对违法商家进行查处,反而协助其给我重新开具了林木标签,属于包庇行为,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经我单位走访调查,被举报单位“潢川县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物流向申请人发货其购买的葡萄苗,由于发货时遗漏把林木种子标签放在包装箱里面,造成申请人反映收到货时没有林木种子标签,经调查,通过潢川县某某园艺场培育的巨峰葡萄树苗,销售的相关资料来看,各项证件齐全,不属于销售假种子,申请人无权要求被举报单位被处罚。且从申请人的表述无法确定其认为我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中有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单位已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通过豫事办APP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电商平台某店铺”(公司名称:潢川县某某公司)销售的“葡萄树苗”没有标签,属于销售假种子。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核实被举报单位各项证件齐全,其属于发货时遗漏种子标签,不属于销售假种子,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向申请人补寄了林木种子标签,要求被举报单位承诺保证苗木质量及附种子标签,并于2024年4月15日在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举报处理情况回复、购买记录截图、产品照片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调查询问笔录、林木种子标签、营业执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葡萄苗作为果树苗木的一种,属于常见的生产经营苗木种类之一,在被举报单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生产经营种类“林木苗木、花木”范围内。被举报单位发货包装时遗漏疏忽导致未把林木种子标签放在包装箱里面,并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补发葡萄苗标签,其不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没有标签”假种子情形。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启动核查程序,并结合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核查结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潢川县林业局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举报处理情况回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