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7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公开“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及其附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项目是在2008年—2013年前后挂牌建设的,我局是在2019年实施机构改革时设立,该小区建成时,我局尚未成立。二、我局根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承接潢川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职能的通知》(潢政〔2023〕XX号)规定,于2023年6月2日后才开始承担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2023年6月前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且2023年6月后我局也未收到某小区停车管理备案申请材料信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公开“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及其附件”的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签收,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另查明,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一期于2009年4月17日获得预售许可,某小区二期于2013年7月18日间获得预售许可,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内部分地面空余地方划设有停车泊位线供小区业主停车并向业主收取一定停车费用;《中共潢川县委办公室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潢办〔2019〕XX号)文件显示“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2023年6月2日印发的《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承接潢川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职能的通知》(潢政〔2023〕XX号)文件显示“二、具体职责:11、开发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三、相关要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共潢川县委办公室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潢办〔2019〕XX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承接潢川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职能的通知》(潢政〔2023〕X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街巷内等场所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及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内部分地面空余地方虽划设有停车泊位线供小区业主停车,但该停车泊位是向小区业主进行停车收费而非向社会进行停车收费,该停车泊位无需向被申请人备案,故被申请人无对某小区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监管的职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许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潢川县城市管理局公开“潢川县开发区某小区机车动停车场备案证及其附件”信息公开申请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