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 6 月 3 日作出的信(潢)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该案经延期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21日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 6 月 3 日作出的信(潢)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该案经延期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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