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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潢政复终字〔2024〕137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16:13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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