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潢川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有关情况的汇报
(潢川县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加工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在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促进农户致富、村集体经济壮大,县农业农村局学习借鉴了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兰政文〔2023〕18号)文件精神内容,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拟定了《潢川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潢川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办法》主要分为五部分。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财政支持对象是围绕我县水产(小龙虾、淡水鱼等)、畜禽、贡面、茶叶、桃、芡实等特色产业发展种植和养殖,开展加工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中小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设施大棚、烘干及冷藏设施总投资150万元以上,财政按照最终投资额30%进行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特色产业加工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按照设备最终投资额30%进行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支持资金项目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二)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项目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遴选”的项目申报程序进行。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实施。项目按照“先建后补”拨款。
(三)资产归属。财政支持部分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实施地村集体或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四)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村集体或乡镇(街道)经济组织在资产使用周期内每年获得不低于财政支持资金3%的收益。
(五)本办法试用期一年,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