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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店乡人民政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潢白政当处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08:37 信息来源:​白店乡 【字体:   分享到:

  ☑单位名称:潢川县刘孝家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6MACWFD3W6K 

  地址: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106国道街南头

  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3日在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实施了在绿化带内违法放置灯箱招牌 的行为,违反了《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门头牌匾、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佰元。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王 征 执法证号:16170797263

  行政执法人员:张锡巍 执法证号:16170797068

  潢川县白店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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