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董安成 地址:潢川县建设路
受委托组织: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胡辉 地址:潢川县建设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的规定,经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服务中心研究,现由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服务中心实施:在潢川县全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120项。具体详见《委托事项目录》,委托期间随县政府统一公布的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职权目录更新。委托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
委托期间,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服务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接受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服务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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