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潢政复决字〔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17:51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在 2025年1月5日在潢川县伞陂镇“某购物广场”花费 4.5 元购买到龙口粉丝,商家存在用普通粉丝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现象和事实,本人于当天投诉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于1月6日回复本人“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而不予受理。申请人购买的东西该超市或别家超市并未有,本人购买一包粉丝被申请人就主观断定为非消费者,申请人也并未对同类粉丝进行大量投诉,且超市内部货架宣传写上了龙口粉丝,在产品并未有任何关于“龙口”字眼的情节下依旧冒用地理标志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被申请人回复当中使用的规定、办法都属于下位法,应当适用适合本案的特殊法、上位法等。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导致申请人花费时间金钱购买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退货退款,迫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一)的情形规定,故本案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本案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事实,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当中装傻充楞,包庇违法商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并非疏忽大意,在执法办案中未通知到本人,执法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我局投诉伞陂镇“某购物广场”销售的“龙口粉丝”是普通粉丝冒用地理标志产品问题,要求停止侵权。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根据我局调查,认为申请人非为生活需要购买,申请人在2025年1月5日同一天对潢川县多家超市进行集中投诉,购买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有悖于正常消费的行为和习惯,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并给予了当事人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5年1月5日在潢川县伞陂镇“某购物广场”花费 4.5 元购买了“龙口粉丝”一袋,因认为“某购物广场”存在“普通粉丝宣称龙口粉丝,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于 2025年1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入口”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在同一天以同样的投诉内容投诉其在“潢川县某品超市”消费5元购买的“厨伴娘龙口粉丝”存在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以及在“潢川县某生活购物超市”消费12元购买到的“艾德尚15WLED灯泡”没有能效标识,于2024年1月5日作出“关于你在同一天,集中对潢川县多家商户进行投诉,购买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有悖于正常消费的行为和习惯,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你的投诉行为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历史记录显示,其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507次,举报7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结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历史记录情况以及在同一天集中对潢川县多家商户进行投诉的情况,申请人的购买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有悖于正常消费的行为和习惯,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被申请人据此依据以上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