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传流店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该案经依法中止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潢川县某乡某村某组村民,于2025年1月5日通过挂号信向传流店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5年1月8日显示签收,截止2025年2月22日,已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流转方式及合同是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我要的合同就是政府信息,这个合同当时村里签的肯定不规范,估计就口头说的,也没去乡里备案,但是不管怎样被申请人是没有检索到或者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都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给我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8日传流店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提供潢川县传流店乡某村某组村集体鱼塘承包合同备案及其附件,该申请事项属于村民组事务,非政府信息。传流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8日当天已将申请人的诉求转达给某村村民委员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村民组鱼塘承包事宜属于村务公开范畴,村务公开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传流店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转交某村相关负责人联系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许志刚于2025年1月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潢川县传流店乡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潢川县传流店乡某村某组村集体鱼塘承包合同备案及其附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特提出本案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面单、快递签收情况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信息公开表移交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为保障公民知情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及时给予答复,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潢川县传流店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许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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