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9月22日县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日,潢川县人民政府以潢政〔2025〕14号文正式印发。现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执行的是《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潢政〔2019〕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该文件是根据当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的,施行五年有余,由于上级安置补偿政策有所调整,原《办法》中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当前房地产形势和我县安置情况。为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近期,征收中心结合我县安置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调研,综合考虑拟启动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研究借鉴信阳市和周边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好的做法,经多次会商研判,起草了《办法》(修订稿),广泛征求全县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后,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拟定了该《办法》。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本次修订主要对补偿政策和奖励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细化不同建筑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增加房票安置政策,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政策标准的公平性。对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增加棚改项目的科学性,避免形成新的征拆安置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取消原《办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整合过去复杂的奖励形式,将签约搬迁的货币奖励统一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奖励,综合考虑全市整体补偿水平,将产权调换面积奖励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20%,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公平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对原《办法》第一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进行优化。比如: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依据。
二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本次修订增加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强调严格履行公示公开程序,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信访、诉讼问题。
三是将原《办法》中因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单位名称变更的房管、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单位进行了修订。
四是按照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对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程序和可补偿的面积上限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征收秩序的同时,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五是对补偿政策进行细化调整。考虑到因为不同结构特征的房屋整体价值不同,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区分了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另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基于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政府牵头推进的非盈利性项目,应综合考虑公平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本次修订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单独进行了明确;由于我县已出台房票安置政策,为丰富群众选择安置形式,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成本,采取相应奖励措施,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六是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鼓励群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房票安置。取消原《办法》中货币补偿30%、20%奖励的政策。
七是为了保证奖励的公平性、合理性,对原《办法》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调整。将签约搬迁的货币奖励统一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将产权调换面积奖励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的20%。
八是因潢川县人民政府公布了调整后的潢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所以参照最新出台的《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潢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更新。
解读单位:潢川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76-3228800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