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华(公民身份号码:450********16):
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收到你通过邮政信件(单号:7120047196521)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河南华英樱桃谷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超期不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根据您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通过EMS(单号:1324482291581)向您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份,邮件因“收件人拒收”,邮件派送未能妥投,于2026年6月18日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你沟通补正事宜并于2026年6月22日再次通过EMS(单号:1339692330881)向你寄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经邮件轨迹查询显示因“收件地址已迁移新址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于2026年7月2日退回本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潢川县草湖路52号司法局三楼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取补正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在十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9日
附件1:《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附件2:《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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