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周永国等30家有效期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换证(明细见附件1)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豫S6015挂等11辆有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明细见附件2)的《道路运输证》,现予以注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
二、相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若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请被注销许可的相关业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地址:潢川县智慧大厦四楼交通运输局窗口;联系电话:3985659)。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次注销决定有异议,相关业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细表
2.注销普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表
特此公告
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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