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审计整改督办制度。将审计决定整改落实纳入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的督办事项。审计局积极配合每个项目的督促整改工作。
二是实行审计整改人大巡视制度。重点巡视对该单位《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局进行跟踪整改,将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三是实行审计整改汇报制度。每年,被审计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将本单位审计整改情况于当年11月底以前报县政府督察室和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审计局。
四是实行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从严从重进行追究。通过强有力的督促整改,全县主动接受审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