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一、 救助对象、原则、方式
(1) 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3) 受助人员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下同人同地救助不得超过2次(含2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受助人应当提供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程序
引导、护送→问询登记→调查情况→实施救助
四、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救助期间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五、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民政局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