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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程序
发布时间:2015-09-08 16:5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   分享到:

对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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