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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5 10:19 信息来源:县科技局 【字体:   分享到: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潢川经济开发区)“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奖:

(一)实施品牌战略成绩显著的;

(二)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

(三)新创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

(四)新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五)新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六)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成功实现国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挂牌的。

第二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除第二条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先进以上水平;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产品研发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国家名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等,县人民政府按获得级别颁发奖金。

(一)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的,奖励现金2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称号、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成功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现金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或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全国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的,奖励现金5万元;

(四)对新获得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和全省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过认可的,奖励现金3万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经备案的,奖励现金1万元;

对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不同称号的,只按较高等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引进专利新产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建技术中心:

(一)对本企业开发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引进国家专利产品首次实施规模化生产且年新增销售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级科技创新节能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荣获省级科技成果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七)对企业积极进行科技研发,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以上表彰的,只按较高等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凡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按设备投资的2%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成功在国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企业奖金总额的20%以上。

第八条 申报县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申报奖励项目当年新增销售产值应提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证明材料;

(三)创新战略联盟、品牌战略、创建技术中心需提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相关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告。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企业及个人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创新奖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技术创新奖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县技术创新奖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具体负责对企业所获荣誉的甄别、认定、评审及资料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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