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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8 17:24 信息来源: 【字体:   分享到:

 

潢政2017〕2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

争创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74月17日

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争创品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须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含潢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以及域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在我县成立的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述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报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

(一)实施品牌战略成绩显著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升级地方标准、获中国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及河南省老字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国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创新龙头企业的;

     (三)创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四)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五)组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

(六)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七)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企业申报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应符合国家和我县的产业政策,技术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强的创新性,至少处于省内先进以上水平;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产品研发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品牌战略。该办法实施后,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国家名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等荣誉的企业,按获得级别颁发奖金。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的,奖励现金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称号、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成功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认定的,奖励现金1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现金20万元、10万元;

(四)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全国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的,奖励现金5万元;

(五)对获得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制定全省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过认可的,奖励现金3万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经备案的,奖励现金1万元;

(六)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现金20万元;对获得河南老字号的,奖励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品牌消费集聚区”的商场超市,奖励现金5万元

(七)对命名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现金20万元、10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现金10万元、5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现金10万元、5万元。

对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同一称号的,按较高等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引进专利新产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对本企业开发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引进国家专利产品首次实施规模化生产且新增销售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现金1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

(三)对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对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

(四)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

(七)对企业积极进行科技研发,上年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5万元。

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同类表彰的,只按较高等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由单一生产制造环节改造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生产全流程改造,推动企业产品创新、智能制造、“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本办法实施后,凡以先进技术实施技术改造的,按设备投资(含设计、研发、生产、检测、监测、购买软件、技术投资)的20%给予奖励,由县工信委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企业奖金总额的20%以上。

第八条  申报县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申报奖励项目上年度新增销售产值应提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证明材料;

(三)申报创新战略联盟、品牌战略、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奖励需提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相关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止奖励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告。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和县工商质监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的1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争创品牌奖奖项的申报;

 (二)县科技局依据该办法发布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奖项征集通知;

(三)企业填报申报书;

(四)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牵头部门收集奖励申报材料并协商成员单位会审;

 (六)县科技局将协商通过的奖项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企业及个人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创新争创品牌奖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企业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奖项设立、申报、审核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奖励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具体负责对企业所获荣誉的甄别、认定、评审及资料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潢政201525号)同时予以废止。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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