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价格执法 > 执法规章

致广大市民和自备水用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9-01-22 15:54 信息来源:公用事业中心 【字体:   分享到:

       尊敬的广大市民和自备水用户: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提高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规定,县价格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自2019年2月1起,潢川县城区和县内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5元/立方米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两个档次统一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依据相关规定,凡在潢川县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污染付费、公平负担”原则的基本要求。

       为了我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请您及时上缴污水处理费。

       服务咨询电话:0376-3918966

        

        

潢川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