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进一步降低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县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和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部分内容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推进方法
投标人资格信用承诺工作,采取招标人自愿试行的方式进行。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县招投标项目,招标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招标文件中提前作出相应规定后,可实行投标人资格信用承诺。
二、信用承诺使用范围
参加我县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
三、信用承诺内容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财务良好,没有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
3.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投标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
7.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招标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被责令停业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招标文件未约定适用信用承诺的。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