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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05 14:45 信息来源:潢川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潢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潢政复决字〔2022〕33号

  申请人:谷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潢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受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及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2.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3.赔偿精神损失费。

  申请人称:2022年6月4日晚,我在黄国路某超市购物时,因对购物结余款有疑问,在与超市收银员杨某沟通过程中发生争吵并被对方殴打致伤。2022年6月13日,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向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局报警,并进行了人身伤情鉴定。2022年7月5日收到潢川县公安局“轻微伤”伤情鉴定结果,本人因认为自己伤情符合“轻伤二级”,遂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未给予重新鉴定。综上,请贵机关支持申请人伤情重新鉴定要求及变更被申请人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加重对超市收银员杨某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谷某在黄国路某超市购物时,因认为自己消费小票被多扣了1角,与超市收银员杨某发生争吵。2022年6月4日,继续因该问题与收银员杨某理论到晚上10点,因超市要关门,收银员杨某将其拉出超市门口。2022年6月5日,继续因该问题与收银员杨某理论并发生推搡行为。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向公安局报警称收银员杨某2022年6月5日殴打其致伤,因超市监控只能储存7天,我局并未调取到事发现场监控视频,2022年7月5日,申请人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我局结合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对第三人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谷某在黄国路心连心超市购物时,因对购物结余款有疑问,与超市收银员杨某发生争吵。2022年6月5日,继续因该问题与收银员杨某在黄国路某超市理论并发生推搡行为。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收银员杨某2022年6月5日在黄国路某超市殴打其致伤。因超市监控只能储存7天,被申请人未调取到事发现场监控视频。2022年7月5日,申请人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结合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对第三人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潢公(北)行罚决字〔2022〕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另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被申请人未同意重新鉴定。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伤情图片,伤情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告知及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及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2022年8月1日才向被申请人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已超出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的时限要求,且申请人单方面主观认为其伤情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的情况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同意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另被申请人在超市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灭失的情况下,结合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对第三人杨翠华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潢公(北)行罚决字〔2022〕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潢川县公安局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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