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现对潢川县辖区内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2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名单附后)依法进行公告,请以下2名商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潢川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收回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公告期满后视为收回。
特此公告。
潢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