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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1 21:1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潢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潢政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曹某对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不服,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办结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举报投诉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卤味食品企业店”销售的“麻辣甲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已签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请求“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案件、办结案件后书面邮寄或邮箱告知投诉举报人”,截止至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已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告知。我局2022年10月2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因我县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10月26日组织谈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的卤甲鱼为开袋即食的食品,卤甲鱼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虽然产品标注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曹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网购“麻辣甲鱼”食品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受理、办结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0月26日对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邮政快递面单、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交易详情、产品详情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整改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并在法定的办案期间内以申请人要求的书面邮寄或邮箱的答复形式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但并未向申请人反馈投诉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属于未正确履行行政答复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曹照宽投诉案件受理情况的行为违法,责令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予以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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