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调解书
潢政复调〔2023〕10号
申请人:沈某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吕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局
申请人沈某不服被申请人潢川县公安局2023年3月5日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月6日,因自来水水表安装位置问题,我与邻居吕某发生口角,其女婿刘某被电话叫来现场对我进行殴打,我被迫予以反击,双方均有身体接触,但双方均未发生伤害,我们二人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被申请人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对我却是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我对此不服,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第三人(刘海师)称:希望调解解决此事。
第三人(吕忠芳)称:希望调解解决此事。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6日下午,在潢川县黄国路华英一号院对面,吕某与邻居沈某因门口夹道水表安装位置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辱骂,刘某闻讯后赶到现场,与沈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发生打架行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撤销对申请人沈某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对第三人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沈某赔偿第三人吕某医药费人民币贰仟元整,申请人沈某、第三人刘某、第三人吕某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并承诺今后不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