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10月施行 七类人员纳入抚恤范围
发布时间:2015-05-21 07:34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81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而制定的《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将于10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相关人员更好了解《细则》,记者约请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析。

  7类人员列为伤残抚恤工作对象

  《细则》实施后,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对象的界定更加严谨。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根据《细则》,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对象主要有7类人员: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省民政厅负责人指出,第四、第五、第六类人员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这次民政部门新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为伤残抚恤工作对象,但仅限于200781日民政部第34号令施行后发生的行为。

  评残程序更加规范

  一是明确了申请新办、补办评定及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办事程序。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主要是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等人员,需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向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办理时间的限制。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评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作医学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20个工作日内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对伤残证件的种类期限作了明确

  根据《细则》,除保留军人、警察、公务员等主要人员伤残证件外,其他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人员均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限为: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对原在部队服役期间致残,转业到国家机关后又因公负伤等不同身份多次致残,按照有关规定,只发给一种伤残证件,领取一种抚恤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