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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15-05-21 07:34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下发至全省各地,《意见》对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关系食品安全的10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严格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关于种植养殖环节

  《意见》要求,省辖市城区要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省辖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

  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关于生产加工环节

  《意见》强调,要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奶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整治,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

  关于市场流通环节

  《意见》要求,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接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关于餐饮消费环节

  《意见》要求,各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将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关于标准化建设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标准化规范化源头管理。引导、支持、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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