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应不低于30%
保障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政治权利,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和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性成员构成。即在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规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在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妇女领导干部。”等条款。
预防性骚扰
性骚扰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女性整体上的弱势地位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性别歧视。修订后的《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对禁止性骚扰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还对违反这一条款设立了法律责任。这就是说,以后用手机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就可能涉嫌性骚扰了。
与男人平等享有财产继承权
人们常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在财产继承权上,要男女平等。《办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予以照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等为由,强迫其迁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