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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遵循“四不变”原则
发布时间:2015-05-21 07:33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字体:   分享到:

512,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我省的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实现平稳过渡、顺利转岗,切实保障改革顺利实现,省政府批准同意了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的意见。

  据悉,安置工作坚持四不变原则:保持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不变,保持省、市、县(市、区)原机构编制和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保持原有的经费供给渠道不变,保持人员的身份性质不变。转岗安置工作将按机构编制和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总负责。

  具体安置途径有:一是鼓励年满50岁以上、工龄3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自愿提前退休。二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各省辖市级征稽机构人员转岗从事市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相关业务;各县(市、区)级征稽机构人员转岗从事县(市、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相关业务;离退休人员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置。三是税务部门接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待国家有关部委编制下达后实施),从现有在编征稽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用或调任到税务部门。四是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多渠道安置征稽人员,各部门或地方招收人员时,优先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选用。

  省政府要求,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征稽人员思想和队伍稳定工作,确保人员安置期间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各级交通部门抓好过渡期间的转岗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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