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
(一) 市车管所服务大厅。
(二) 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六、车辆在委托地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到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