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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时间:2015-06-05 16:51 信息来源: 【字体:   分享到:

        一、办理程序及地点

        受外省市委托检验的机动车,任选检测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到检测场所属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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