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4、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