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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9-29 08:23 信息来源:县法院 【字体:   分享到:

       9月27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庭二楼会议室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潢川电视台、潢川政府网、潢川网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忠详细介绍了今年以来潢川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讲解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通报了3起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宣教科科长陈明主持。

       据了解,截至今年8月,潢川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38件,实结932件,结案标的9399万元,终结本次程序317件。

       “执行不能”案件,就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按照规定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系统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逐一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最终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案件虽然“终本”,但被执行人赋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也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一:张某某等人申请执行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桂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经过的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桂某某肇事后逃逸。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桂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经过审理,潢川法院依法判决桂某某在保险外赔偿张某家人张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13043.7元。

       【执行过程】桂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桂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信息,其名下除一辆“桑塔纳”牌轿车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该车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执行人员前往监狱和基层组织作调查:服刑中的被执行人桂某某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桂某某家中有妻子及三个孩子,生活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潢川法院依法将桂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一辆轿车被法院查封却无法实际扣押,法院通过财产查控及实地调查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潢川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二:刘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胡某某向刘某某借款35000元,约定2016年1月还清。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潢川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偿还刘某某35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胡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潢川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胡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信息,并到相关部门查询进行现场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胡某某父亲及其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证实胡某某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胡某某存在其他拒执犯罪线索。执行法院认为,因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潢川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属执行不能,于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三:丁某申请执行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祁某在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口角,持刀将丁某等人砍伤。经鉴定丁某伤情构成重伤。祁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潢川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三年,其法定代理人祁某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64461.58元。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祁某、祁某某(因其它犯罪)均在监狱服刑,潢川法院依法向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并将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经调查,祁某某家中仅有年迈父母,家庭系贫困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丁某告知情况,丁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潢川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财产无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实属执行不能,于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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