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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2 08:26 信息来源:信阳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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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适应新业态发展,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需求,回应参保人员关切,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信医保办〔2023〕46号),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03年,为解决国企改制或破产后,下岗失业重新选择个体创业、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劳社〔2003〕66号)。《暂行办法》运行近二十年以来,基本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需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方面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要求享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待遇的诉求较强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亟待重新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范围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等。凡居住在信阳市域内的上述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分为两档,由个人自主选择申报:一是按5%缴费的,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二是按7%缴费的,实行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1.整体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和住院医疗保障。

  2.个人账户管理

  灵活就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额度与职工保持一致: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照退休职工执行。

  3.待遇等待期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的变化,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补缴后不设置等待期;中断超过3个月的,需设置3个月等待期。

  4.欠费处理

  欠费处理与职工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超过3个月的,按暂停参保处理。

  (四)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1.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最低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建立个人账户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

  3.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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