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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6 15:5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分享到:

  许某不服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第三人:某建筑商

  复议机关: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 2017年6月在某县购买一间临街商铺,上下两层约 200平方,价值400余万元,于2020年6月付清并办理了交房交钥匙手续。申请人购买的商铺与邻铺之间的夹墙没能砌上,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装修使用。期间经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让申请人自己出钱砌夹墙,与建筑商协商,建筑商不同意建设,申请人2022年12月底顺利完成夹墙施工。2023年2月19日夜晚,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几人手持铁棍、大锤将申请人砌好的夹墙砸倒。案发后申请人多次去派出所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派出所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终止调查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的门面房属于未竣工验收的房屋,若建造夹墙将影响房屋验收交房。开发商口头同意其建造夹墙,建筑商明确表示不允许建造夹墙,因门面房系建筑商承包建设,在没有验收交房到开发商时,该房屋的建筑施工权利属于建筑商,且案涉工程属于未竣工验收项目,故建筑商把申请人私自垒起来的夹墙砸倒为民事纠纷引发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未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申请人在某县购买一间临街商铺上下两层,约200平方米,价值410万元,签订有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0年6月前付清全款并取得商铺钥匙。2022年12月底,申请人购买的商铺与邻铺之间夹墙完成施工。2023年2月19日18时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建筑商率人拿着铁棍、大锤将夹墙毁害。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建筑商毁害夹墙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另查明案涉工程主工程已完工,施工方已退场。案涉工程一楼有两家门店已开业一年,部分门面房打着“整体出租”广告标语,二楼有其它商户装修过的痕迹。

  二、焦点问题分析

  (一)第三人建筑商是否有权向申请人主张建筑施工权利。(二)申请人是否实际占有案涉商铺。(三)第三人建筑商采取的砸墙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案涉建筑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从案涉建筑工程存在部分门面房已营业或装修可知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案涉建筑物及主工程已完工事实,案涉工程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其转移占有日即为竣工日,且施工方已退场,该幢楼房不再是在建工程,第三人某建筑商无权向申请人主张建筑施工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是对建设工程交付的管理性规定,开发商的交房行为是否有瑕疵,是否满足行政机关对其交房时房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开发商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业主是否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但并不影响开发商向业主交房这一合同履行行为的效力。申请人建设夹墙前与开发商已签订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缴纳全部购房款,取得商铺钥匙,使用该房屋至今,应认定申请人合法占有案涉商铺。(三)即使第三人某建筑商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建筑施工权利,其采取的私自砸墙的行为也超出了自力救济关于紧迫性及必要限度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对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民事纠纷的起因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责事由,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是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但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应当给予处罚;情节较轻经调解、和解履行的情形才属于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三、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0日内重新作出。

  四、审理要旨

  本案关键在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是“恢复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在处置治安纠纷中不介入民事纠纷,是指对民事争议不作出认定和裁决,但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侵权行为、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则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应当以恢复秩序、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为原则,予以适当并有效地作出处置行为。本案中,第三人不积极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却公然率人对申请人合法占有的房屋夹墙砸损,属于明显的侵害申请人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也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其行为已超过了合法的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具有社会危害性。

  五、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管理制度的完善,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已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由于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比公力救济更直接、更及时,因而法律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私力救济,但是禁止超出法律界限的过度救济。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职能,与群众接触多,行政行为示范作用大,在面对因民事纠纷引发侵权案件时,必须对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作出准确判断,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将无法彰显法律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无疑会引起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强毁行为蔓延,危害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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