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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0001-01-2024-00001信息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12-26
文        号潢政办 〔2023〕48号有  效  性有效
发布日期2023-12-26废止时间
关  键  词征收,管理,县城市管理局,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潢川县,代征,县政府,有关,缴费,使用
名        称潢政办〔2023〕48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潢政办〔2023〕48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14:45 信息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潢各单位:

  《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为加快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据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

  第一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条建城区的下列单位、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1、在建城区设立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各类企业;

  2、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潢单位;

  3、个体经营者;

  4、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城镇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城镇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1.5元。

  第五条经营门店(包括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0.5元/m²·月。

  第六条街道两旁摊点:固定摊点20元/月,流动摊点1元/天,早点、夜市摊点每户20元/月。

  第七条 厕所清掏、代运双方协商。

  第八条宾馆、招待所5元/床·月。

  第九条洗浴业、KTV、美容美发、餐饮业按营业面积2.00元/m²·月。

  第十条农贸市场(含菜市场)按营业面积2.00元/m²·月。

  第十一条 废品收购点按营业面积1.00元/m²·月。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环卫主管部门责任,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范围、对象、金额的确定,及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城镇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具体征收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1、县城市管理部门受县税务局委托,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征缴流程,负责对未按时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出具催缴通知,负责将征缴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

  2、县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工作相关资金保障,加强对收支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3、县发改委、司法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年度征收目标,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征收、代征单位兑现奖惩。各征收、代征部门要分别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县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征收、代征部门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要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县财政专户。

  第五章 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1、城镇垃圾的收集、中转和处置;

  2、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第十八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年度环境卫生发展计划需要,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县城市管理局对资金征收、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交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及义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县发改委核定的征收标准,足额按时交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镇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垃圾容器,并负责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站。

  第二十二条 交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门店,由负责单位和个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也可委托有环卫资质的企业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垃圾,被服务单位可向县城市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城镇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执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征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征收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政府定期组织城市管理、财政、审计、发改委等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优抚户、城市低保户和生活特困户,可持相关证件,经辖区居委会审定,可以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条五保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印发

文字解读:《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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