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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6 14:59 信息来源:潢川县城管局 【字体:   分享到:

  一、政策的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据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职责。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落实环卫主管部门责任,协助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规范了缴费程序。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委托代征单位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非居民类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定征收标准和缴费金额,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并送达缴费义务人,引导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完善了后续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缴费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仍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前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沿用2005年发改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不变(见附件)。

  四、哪些对象可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优抚户;

  (二)城市低保户和生活特困户;

  (三)五保户;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管理使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缴纳?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定征收数量、收费标准、缴费金额等,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推送至税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税企业应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解读单位: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376-6116655。

原文:潢政办〔2023〕48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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